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金华成**公司雅畈支行与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诉被告傅**、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华成**公司雅畈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金**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