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泰隆**金华分行与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泰隆**金华分行为与被告盛*有、潘**、邵**、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刘**进行独任审理。经审查,被告盛*有因涉嫌诈骗犯罪,暂不宜先按民事纠纷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浙江泰隆**金华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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