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稠州**司金华分行与浙江**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浙江**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俞**、应*、刘**、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本院经邮政部门无法送达信息的反馈,原告亦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具体身份信息。为此,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身份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司金华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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