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成**公司蒋堂支行与被告汪**、邓**、周**、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华成**公司蒋堂支行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汪**、邓**、周**、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蒋堂支行撤回对被告汪**、邓**、周**、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3元、保全费1040元,合计2203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金**份有限公司蒋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