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诉被告赵**、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华成**公司雅畈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