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应禄、施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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