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余**、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刘**与刘**、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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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钟**与钟**、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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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金华分行与兰溪市远大链条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国工商银**城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金华分行与金华市**程有限公司、浙江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