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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与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新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0元,依法减半收取26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诉讼费2825元,由原告浙江**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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