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张**、杨**、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以本案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已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新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浙江**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