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昌**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吕**、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胡**、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昌县**有限公司与石林阳、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新昌支行与新昌**械厂、杨*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与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与王**、石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翁尧军、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丰志高与浙江金华成泰**罗埠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与张**、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