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与吕**、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昌**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吕**、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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