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丰志高与浙江金华成泰**罗埠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罗埠支行诉被告丰志高、严玉妃、朱**、丰淑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罗埠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金**份有限公司罗埠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