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金华分行诉被告倪**、曹*、唐**、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台州**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胡**与浙江金华成泰**罗埠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浙江金华成泰**罗埠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中国建设**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金华**限公司市府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溪市**限公司与兰溪**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傅**与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俞**与浙江金华成泰**琅琊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滕**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