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与台州银行**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金华分行诉被告倪**、曹*、唐**、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台州**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