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诉被告滕金锤、楼**、滕**、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胡**与浙江金华成泰**罗埠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浙江金华成泰**罗埠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中国建设**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与台州银行**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溪市**限公司与兰溪**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傅**与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中国民生**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民生**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浙江金华成泰**琅琊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