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滕**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诉被告滕金锤、楼**、滕**、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