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金华分行与被告浙**易有限公司、沈*、陈**、兰溪**有限公司、兰溪市**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胡**与浙江金华成泰**罗埠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浙江金华成泰**罗埠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中国建设**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与台州银行**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傅**与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民生**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浙江金华成泰**琅琊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华市**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城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