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昌**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丁**、舒**、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新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浙江**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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