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姜**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限公司市府支行诉被告金华**限公司、王**、吴**、姜**、蔡**、金华**有限公司、徐**、刘**、徐**、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限公司市府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限公司市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限公司市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51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0541元,由原告金**限公司市府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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