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胡**、李**、李**、东阳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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