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胡**、李**、李**、东阳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