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诉被告施**、王**、王*、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泰**司金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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