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诉被告钟**、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依法减半收取186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380元,由原告浙江泰**司金华分行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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