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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华分行与被告张*、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金华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宁波**金华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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