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华分行与被告张*、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金华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宁波**金华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中国农**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与金华**限公司、桂跃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行**市婺城支行与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系陆**之妻与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杭州银行**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