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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金华市分行与金**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司金华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分行)诉被告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邮**分行起诉称:2013年6月17日,被告金**申请办理了邮储银行标准信用卡普卡,卡号为62×××71,信用额度为4000元。截止2015年1月28日止,经原告结算,被告金**尚欠本金3881.74元、利息425.27元、滞纳金997.08元、预借现金费用14元、短信费9元,合计5327.0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能及时归还所欠款项。经审查,被告金**已去世,并在2014年6月28日在金华市殡仪馆火化。本案被告主体资格在起诉之前就已经灭失,而被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本案应当终结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司金华市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达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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