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诉被告赵**、陈**、吴**、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泰**司金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金**与中国民生**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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