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金华分行与被告陆**、包丽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金华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金**与中国民生**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金华市分行与金**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有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金华分行与祝**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金华分行与邓**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