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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金华分行与包**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金华分行与被告陆**、包丽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金华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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