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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诉被告赵**、陈**、吴**、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9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用2509元(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泰**司金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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