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江融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兰溪**假有限公司、兰溪永**有限公司、毛**、张**、朱**、毛**、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4日收到金华市公安局关于浙江**限公司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犯罪的函。要求本院将该案移送金华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浙江**限公司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犯罪,应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司金华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