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江融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兰溪**假有限公司、兰溪永**有限公司、毛**、张**、朱**、毛**、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4日收到金华市公安局关于浙江**限公司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犯罪的函。要求本院将该案移送金华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浙江**限公司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犯罪,应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司金华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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