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罗埠支行诉被告周**、范**、杨**、车济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范**、杨**、车济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罗埠支行撤回对被告周**、范**、杨**、车济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份有限公司罗埠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