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稠州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义乌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稠州**司金华分行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司金华分行撤回对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义乌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094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稠**司金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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