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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诉被告赵**、刘**、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撤回对被告赵**、刘**、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依法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浙江泰**司金华分行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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