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与被告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华江北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吕**与周*乙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项忠仪与浙江金华成泰**江北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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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邵**与邵**、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金华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中国民生**金华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招商银**金华分行与浙江**有限公司、浙江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