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邵**与邵**、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诉被告邵**、姜**、金华市**有限公司、楼春根、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41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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