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蒋堂支行诉被告肖**、王*、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蒋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金**份有限公司蒋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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