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蒋堂支行诉被告肖**、王*、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蒋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金**份有限公司蒋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杨**与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发区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周*乙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宝女与浙江金华成泰**江北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项忠仪与浙江金华成泰**江北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华成泰**江北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与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邵**与邵**、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