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华成泰**江北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金**有限公司、何**、吴**、刑**、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5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浙江金**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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