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股**开发区支行、金华依**限公司与金华依**限公司、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依思麦尓鞋业有限公司、吴*、郦*、叶*、吴**、义乌市**有限公司、项**、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济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金华依**限公司、吴*、郦*、叶*、吴**、义乌市**有限公司、项**、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8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中**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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