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中国**金华婺城支行与被告叶*、马**、吴**、何**、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中国**金华婺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华市**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胡**与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虞**与陈先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浙江金华成**公司雅畈支行(以下简称金华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和明与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罗埠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何**、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中国农业银**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华峰与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与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蒋堂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