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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6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438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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