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徐**、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8元,依法减半收取2479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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