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胡**、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胡**、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2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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