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为与被告陆**、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后因两被告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于同年8月11日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在诉讼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陆**、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