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黄**、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6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