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元,依法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中国建设**金华分行与毛芳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徐**、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姚**、应美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董**、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徐*、季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蓝**与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方**、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汤溪支行与张**、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浙江金华**汤溪支行与张**、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