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钱**、莘**、黄*、朱**、盛锦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2013年12月23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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