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琅琊支行诉被告汪**、祝**、陈**、汪**、包**、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华**琅琊支行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华**琅琊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琅琊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浙江**行琅琊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