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孝顺支行诉被告方国军、陈**、方**、于*、何**、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孝顺支行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并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孝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合作银行孝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