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金**作银行孝顺支行与方国军、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孝顺支行诉被告方国军、陈**、方**、于*、何**、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孝顺支行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并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孝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合作银行孝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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