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限公司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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