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江南支行与被告龚**、殷**、杨**、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华**江南支行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殷**、杨**、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作银行江南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3298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行江南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