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作银行与被告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作银行逾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经本院通知,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何**与浙江**作银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浙江**作银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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