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作银行与童建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作银行与被告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作银行逾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经本院通知,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