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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成**公司澧浦支行与吕**、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成**公司澧浦支行与被告吕**、汤*、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华成**公司澧浦支行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澧浦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12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金**份有限公司澧浦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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