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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作银行墩头支行与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作银行墩头支行与被告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作银行墩头支行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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