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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作银行游埠支行与谢**、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作银行游埠支行与被告谢**、王**、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作银行游埠支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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