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金华成**公司蒋堂支行、周**与周**、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成**公司蒋堂支行与被告周**、周**、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华成**公司蒋堂支行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周**、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蒋堂支行撤回对被告周**、周**、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金**份有限公司蒋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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